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杜昭毅,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81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路**西**号楼**单元**号,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寓**座**号。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昭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2月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西华门十字**公寓**座**号的住所内,用号码为“Livn****”,昵称为“yu****”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批发口罩的虚假信息,谎称有口罩货源,利用在互联网下载的口罩包装、厂家说明、他人手持身份证等照片及伪造的与供货商聊天记录等,骗取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口罩货款。其中,2020年2月2日骗取陕西省西安市微信昵称为“ches****”的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91650元;同年2月10日骗取吉林省珲春市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2万元,骗取陕西省宝鸡市微信昵称为“小**”的被害人谭某某(家住宝鸡市金台区**小区**号楼**单元**房)人民币3万元,并在刘某甲和谭某某付款到账后将两人微信拉入黑名单。
杜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341650元,赃款用于**语音平台打赏主播、购买手机等消费。
2020年2月14日晚21时许,民警在西安市莲湖区西华门十字**公寓**座**号将杜某某抓获。到案后,杜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发布虚假售卖口罩信息,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微信、支付宝、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证人刘某乙、孟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谭某某、薛某某陈述;
5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昭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昭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子瑾
检察官助理:丁 力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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