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5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路**号,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2年4月15日、2018年10月8日、2014年4月14日、2016年1月28日、2019年4月1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来到本市武陵区**路**国际商城对面的公交站附近伺机盗窃作案。杜某某见被害人朱某某的挎包未关紧,便尾随其后登上28路公交车,趁机将手伸进朱某某的挎包内盗得人民币150元后下车。杜某某逃离至武陵区**天桥附近被民警盘查时抓获,并当场查获赃款。赃款已于次日发还给被害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证及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有多次犯盗窃罪被判刑的前科,系盗窃惯犯,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赃款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雅洁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中,联系电话1911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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