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刑一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李某飞,曾用名李飞,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3日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飞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飞和潘某甲出资刘某某开办的呼和浩特市**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厂”),三人共同经营,到2018年6月水厂因房租到期等原因被刘某某关闭,之后刘某某和潘某甲各自成立了新的水厂,李某飞多次找刘某某商谈“退股”一事未果。被告人李某飞遂产生杀害被害人刘某某、潘某甲及其家人并实施抢劫的想法,为此,购买了作案用的尖刀、防狼喷雾剂、自锁式塑料扎带及POS机等工具。
1、2018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飞来到位于本市金川开发区的水厂食堂内,同被害人刘某某(男,殁年63岁)商谈“退股”事宜,双方发生口角争执,李某飞用防狼喷雾剂向刘某某的眼睛喷射,并用刀朝刘某某的胸部和腹部捅刺数刀,刘某某倒地后,李某飞用刀在其脖子上割了一刀,在确认刘某某死亡后从其身上盗走一部银白色VIVO手机和家门钥匙等物,之后将刘某某的尸体拖到床底,盖上一块毛毯掩盖,并在食堂洗了手,用毛巾擦拭刀后驾车逃离现场,前往刘某某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的家中。
2、2018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飞用从刘某某身上拿到的钥匙打开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栋楼**楼**户的家门,看见刘某某的妻子张某某(系被害人,殁年62岁)在家中,即将张某某强行带到卫生间,用事先准备好的自锁式塑料扎带绑住张某某的双脚、双手绑住,用刀逼迫其交出银行卡并说出密码,从张某某的银行卡上通过自带的POS机共转到李某飞的银行卡上10706.32元。之后李某飞持刀朝张某某的颈部连割数刀,直到其发不出声音。随后李某飞盗取了张某某的一部蓝色华为手机,在卫生间洗了手,用毛巾将刀擦拭后,驾车逃离该小区,前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碧海云天酒店藏匿。
3、2018年12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飞离开碧海云天酒店,驾车前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天骄花园小区,进入**栋**单元的一楼楼道内等候。7时许,李某飞从步行梯行至4楼,进入电梯间后,李某飞对电梯间内的被害人肖某某(系被害人潘某甲的妻子,殁年30岁)、潘某乙(系被害人潘某甲的女儿,殁年10岁)用喷雾剂喷二人的脸部,又持刀朝肖某某和潘某乙的胸部和腹部捅刺数刀,在肖某某和潘某乙被捅倒在电梯间后,李某飞又继续用刀捅刺二人。之后,李某飞从被害人肖某某的身上盗取了一部白色手机和家门钥匙。电梯到达14楼后,李某飞用从肖某某身上盗取的家门钥匙打开东户肖某某的家门,进入卧室后,趁肖某某的丈夫潘某甲(系被害人,殁年32岁)还在床上睡觉时,持喷雾剂喷向被害人潘某甲的面部,又持刀朝潘某甲的胸部、腹部捅刺数刀,后被告人李某飞在卫生间洗了手、洗了刀,见潘某甲欲起身,又返回卧室持刀朝潘某甲的颈部、背部捅刺数刀,之后将房门锁上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死者刘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刺颈部及胸腹部造成大血管及多脏器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死者张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切颈部致大血管断裂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死者肖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刺致多器官破裂引发急性大出血死亡;死者潘某乙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刺胸部及背部造成心、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死者潘某甲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刺致右颈部创伤和脾破裂为主的多发性损伤引发急性大失血,合并呼吸道吸入血液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验鉴定文书及照片、视听资料、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飞因与被害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即持刀杀人,并且造成五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间入户抢劫现金人民币10706.32元,数额巨大;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500元,手机三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飞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长:宝音德力格尔
检察员: 赵立新、郭艳鸽、苏 晔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飞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二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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