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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诉刑诉〔2019〕78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市辖区**街道**巷**号,住连云港市开发区**街道**小区**楼**单元**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听取了辩护人张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港城麻将”APP代理的身份,通过 “闲聊”软件建立赌博群,组织群成员在“港城麻将”APP内打麻将,将游戏输赢积分作为计分标准并设置规则,以群内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李某对群成员进行管理,并通过闲聊软件以房费的名义按照每局8元的价格抽头,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11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暂扣款收据、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彭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彦锋

20191213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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