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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金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李金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址仙游县**镇**村**号。2003年10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仙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及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6日止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月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金某同意见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9时0分许,被告人李金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镇**村**号门前路段与行人陈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李金某驾车逃逸。经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李金某于2019年12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陈述:证人陈某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金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至三年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河

检察员:王强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金某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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