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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金文故意杀人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李金文,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号,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街**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文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29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金文与刘某甲(本案死者,殁年46岁)系情人关系。2019年9月18日下午,李金文在刘某甲位于渝北区**镇**小区**幢**号的公租房中,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李金文被激怒,用卷发棒的电线将刘某甲双手捆住,再用衣服布条勒住刘某甲颈部致其死亡。随后,李金文将刘某甲装进塑料薄膜袋,并用细铁丝将薄膜袋两头扎紧后,藏在房间内高低床的下床床板底下,再将床铺还原后离开现场。

2020年4月24日,公租房管理人员在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清退时发现尸体,随即报案。同日,被告人李金文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李金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杀害刘某甲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卷发棒、衣服布条等物证的照片;2.书证:通话清单、微信截图、租房合同等;3.证人朱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金文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书、 DNA检验报告、毒化物检验报告、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等 ;6.现场勘验、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文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金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婷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金文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卷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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