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东安县******组。2011年2月20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东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2年7月11日,因吸毒被东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2013年3月8日,因赌博被东安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2013年12月17日,因赌博被东安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2016年4月7日,因吸毒被东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2017年3月21日,因吸毒被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2日;2017年3月22日,因吸毒被东安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9月8日,因吸毒被东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7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2日玉某市公安局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通过张某甲(另案处理)以每克人民币220元价格向张某乙、蒋某甲、冯某某(均已判决)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00克,并通过现金和微信支付收取人民币22000元,后因未找到毒品来源致交易失败并向蒋某甲退还上述毒资款人民币22000元。次日,被告人李某又通过张某乙向蒋某甲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5克,并以现金及微信支付收取人民币24800元。2019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湖南省东安县湘东大酒店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吸毒人员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出所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信息、微信信息、微信截图、情况说明等;

2.证人蒋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乙、张某甲、蒋某甲、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光盘1张、U盘1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第一次贩毒事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辉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手机1部、光盘1张、U盘1个。

3.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