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自民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李自民,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路**村**号**号。2013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自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李自民在本市西山区**南路12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高某某挎包内的一部亮黑色华为P20Pro型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自民无视国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自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次故意犯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静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