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李耀祖,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72********,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公安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6年9月10日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01年10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7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4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服刑期间因发现盗窃漏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合并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耀祖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耀祖先后在宜都市枝城镇、陆城街道办事处等地,以破坏性手段损坏他人店门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5144.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耀祖到宜都市枝城镇**水果店门口,采用暴力拽门的方式将门破坏后进入店内,使用随身携带的瓦刀撬开收银台抽屉(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1660元),盗走被害人邹某某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50元及放在店内的OPPOA9、华为荣耀6和华为Y3三部手机。经鉴定,被盗三部手机价值人民币827元。
2.2020年6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李耀祖到宜都市陆城城乡路**”门口,采用同样方式进入店内,使用店内菜刀撬开吧台抽屉,盗走被害人某某某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800元及五条黄鹤楼牌香烟。涉案的五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367.4元。
2020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将扣押李耀祖的现金1123元返还给被害人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邹某某、某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指认现场笔录;5.监控视频;6.被告人李耀祖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耀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耀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514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耀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耀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元松
检察官助理:卢隐升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耀祖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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