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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胡同**号,现住吉林市船营区**胡同**。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18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至6月间,先后窜至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江华东街坊小区、东方雅居二期土路北侧、阿里山花园小区、重庆路建设银行附近、丰苑大厦维也纳琴行附近、延安路延川小区、吉林市船营区的鸿博锦绣小区附近等地,采用强行拉拽未上锁车门的方式,盗窃作案七起,共盗得人民币3000余元、苹果7手机1部及外币、香烟等物品,违法所得全部被其挥霍,所盗手机被其丢弃。

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行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

2.情况说明1份;

3.收据1份;

4.刑事判决书2份;

5.罪犯档案资料1份。

(二)被害人孙某某、田某某、唐某某、郭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赵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搜查、辨认笔录各1份

(五)视听资料

盗窃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平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讯问、现场录像光盘共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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