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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院办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胡同**号,居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道**号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孙凯、张继明(均已判刑)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26日凌晨,孙凯在天津市河北区爱贤道敬贤里“那年时代”音乐酒吧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孙凯遂电话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及张继明携带棒球棍、镐把至现场,三人在酒吧门前使用棒球棍、镐把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王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外伤致左肘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后于2020年2月21日在天津市北辰区宜白路**地产内将上网追逃的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及孙凯、张继明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械参与聚众斗殴,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忠明    

检察官助理:王艺颖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3张,补充材料2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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