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阮树贵,绰号“小七对”,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委**村**号。2010年7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4年7月1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7月15日至2016年1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执行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祥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因在微信群里抢红包问题发生纠纷,两人相约在祥云县祥城镇**斗殴。李某某为了借斗殴的工具将此事告知李某某(已判处)、章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取得袁飞(已判处)同意后邀约了张某某(已判处)、张某甲(已判处)、汪某某等人携带钢管、刀子等工具前往约定地点,后袁飞又带领张某乙、周某某前去支援。李某某、袁飞、李某某等十余人驾车带工具前往烟坡途中时与对方在程官高速路桥洞附近遭遇,李某某、李某某一方的人拿工具下车准备斗殴,对方用工具打砸袁飞、李某某、李某某等人乘坐的车辆,李某某等人逃离,对方打砸了袁飞等人遗留在现场的车辆。袁飞、李某某等人回到下庄后在微信群召集人员欲报复。次日,袁飞邀约李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张某丙、夏某某、张某乙、周某某、李某某等30余人持钢管到县城找对方斗殴。因张某丙与对方认识,双方协商后修复了袁飞一方被砸毁的车辆,未再次发生斗殴。
2018年5月25日,祥云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李某某到祥云县公安局接受讯问,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19日,李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花店被海口铁路公安处海口东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户口证明、强制措施文书等;2.证人陈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应当分别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假释期满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经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忽伊妮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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