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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海新故意杀人案)_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李海新,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鹿邑县******本案于2019年9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新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通知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海新与徐某某认识后,二人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2019年8月,徐某某提出终止这种不正当关系。2019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李海新将徐某某约至温岭市大溪镇**路**号**宾馆**号房间,因徐某某提出分手,被告人李海新用双手掐徐某某的脖子致其死亡,后喝下事先准备的农药,自杀无果后离开宾馆搭车到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宿信息、通话详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朱某某、江某某、叶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处警经过;
    3.被告人李海新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鉴定书;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监控录像及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新以用手掐脖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荣军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李海新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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