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2007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2月27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9年3月30日因寻衅滋事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7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1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平江县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同年4月3日二次退回平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同年4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同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李玉七、李其昌(均另案处理)为首纠集李稀奇、李昌志、李某丙、练某某、童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李玉七家族势力为纽带,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平江县伍市镇周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的违法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06年1月至2月李玉七与童某甲(均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决)曾经一起开设赌场,后李玉七撇开童某甲伙同他人另外开设了一处赌场。2006年2月13日,心中有气的童某甲带领尹某甲、向某甲(均已判决)等人持棍棒至李玉七家中讨要说法,期间尹某甲、向某甲持棍棒将停在地坪的李玉七雅阁小车砸坏。为了报复,2006年2月至5月,李玉七多次伙同或指使被告人李某某和李其昌带人携带刀具、钢管、鸟铳等器械,随意侵入他人住宅,寻找或殴打在砸车现场的人员,具体事实如下:①2006年2月15日,李其昌获知被害人赵某甲在网吧上网后,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将赵某甲带至汨罗市火车站旁的一家小旅馆的房间内,逼问赵某甲参与打砸车辆的人员,并对赵某甲进行了殴打,随后按照李玉七的吩咐将赵某甲送至伍市派出所;②2006年2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李玉七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和李其昌、毛某某、向某甲向某甲、孙某某等二十余人携带刀具、钢管、鸟铳等进入伍市镇长明村四处寻找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的下落,并持刀具等进入赵某乙、赵某丙家中搜寻;③几天后,李玉七听闻赵某乙在郑某某家中,再次伙同被告人李某某、李其昌等人携带钢管等赶赴长明村郑某某家,李玉七指使被告人李某某、李其昌等人到郑某某的房屋内搜寻赵某乙,自己则到旁边的赵某丙家询问赵某乙下落,被告人李某某、李其昌等人钢管等在郑某某家中搜寻未果后,又进入赵某丙家寻找赵某乙;④2006年2、3月的一天,李其昌获知了被害人向某甲在中家桥村后,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和毛某某、向某甲向某甲、向某乙等人驾驶面包车,携带刀具在该村一处桥上找到了向某丙,并持刀逼迫向某丙上车,李其昌将抓到向某丙的情况电话报告了李玉七并按照其吩咐,在车上殴打了向某丙,随后将向某丙送到伍市派出所;⑤2006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获知被害人刘某丁位置后,伙同李其昌、毛某某、向某甲等人驾车找到刘某丁,并持刀将刘某丁逼上面包车,李其昌将抓到刘某丁的情况电话报告了李玉七,并在车上殴打了刘某丁随后将其送往了伍市派出所。
2、因伍市镇人尹某乙在赌博时从被告人李某某处借了5千元未归还,2008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持刀到尹某乙家中要账,尹某乙没有钱还,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强行将尹某乙带上车,并在车上殴打了尹某乙,随后将尹某乙带至李玉七的老屋前,逼迫其跪在地上,用脚踢尹某乙。经鉴定,尹某乙伤情为轻微伤。
3、2009年3月8日下午,贺某某在伍市镇人向某甲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当日贺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当时的女朋友黄某甲手中借了1万元并当场扣掉了500元利息,贺某某参赌时将钱输掉后,被告人李某某当场就找贺某某讨要,双方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李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贺某某后背砍伤,经鉴定,贺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为了帮助李某某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李玉七通过他人找到贺某某协商和解,赔偿了贺某某3万元,贺某某未追究其责任。
4、2010年初,李玉七与他人合伙租赁了江县伍市镇四方园砖厂准备用来炼铅,由于四方园砖厂紧挨着被害人梁某某的在建房屋,梁某某的妻子周某某与村上的几名妇女一起到砖厂阻止并与李玉七及其妻子朱某某发生口角。2010年3月1日,李玉七以梁某某的在建房屋占用了自己祖上的地为由纠集被告人李某某、李其昌、李昌志、李某乙等人一起到梁某某家中滋事,并通知了当时的村干部尹某丁等人前往,李玉七伙同被告人李某某、李其昌、李昌志用铁锹、铁锤等物品破坏梁某某的在建房屋的墙面以及水管等设施,梁某某的岳父周正华和妻子周某某上前阻止,被被告人李某某、李其昌、李昌志三人殴打,周某某反抗并随手捡起一块砖头砸到了李某乙,梁某某赶紧上去劝阻也被三人殴打,期间李其昌用木棍砸到了梁某某,其头部当场流血,随即梁某某被送往医院,入院记录显示头部有约8cm的裂伤。案发后,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李玉七赔偿了被害人梁某某5000元,梁某某未追究其责任。
5、2013年开始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李玉四在伍市镇人周某某家附近猪场拆解废旧电池,污染了周围环境,2014年9月左右,周某某向县环保局举报,第二天环保部门将拆解场关停。被告人李某某获知系周某某举报,到其家中谩骂、闹事,并拿起一把剪刀扎伤了周某某臀部。为了帮助李某某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李玉七通过他人到周某某家中做工作,表示愿意承担医药费,要其不要报案。因为害怕报复,被害人周某某与家人同意不报案,也没有找李玉七要医药费。
6、伍市镇人向某乙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其上线系被告人李某某的岳母向双燕。2015年初,被告人李某某找向某乙报了7万元的“码单”但没有支付“码钱”,结果当期没有中,由于向双燕没有找向某乙要钱,该笔“码钱”不了了之。后来,被告人李某某支付了2万元现金在向某乙处购买地下六合彩结果又没有中。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给向某乙又要报5万元的“码单”,向某乙不同意,但被告人李某某报完单就将电话挂断,再打就无法接通。结果当期被告人李某某中码,找向某乙索要4万元的“码钱”。向某乙害怕,与朋友向某丙到江西躲避。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短信联系向某乙,向某乙担心李某某对其妻儿不利,只得与朋友向某丙坐车回家,并提前将随身戴在脖子上的金链子交给向某丙保管。被告人李某某获知向某乙要回来,纠集李其昌、童某乙等人在伍市镇京珠高速路口接到向某乙,并将其带到伍市镇西门餐厅一包房内。被告人李某某找向某乙索要4万元“码钱”,向某乙不同意,被告人李某某从西门餐厅对面购买两瓶农药打开盖子放在向某乙面前威胁称“你把农药喝了我就不找你要钱。”随后又拿农药灌向某乙,向某乙反抗,农药泼在向某乙的脸上和眼睛内。被害人向某乙非常害怕,只得电话联系向某丙,让其将金链子在金店作价2万余元卖掉,并将钱送到西门餐厅交给了被告人李某某。
7、2014年8月7日,李玉七与他人合伙从童某丙、童某丁等人处转让获得平江县海力石材有限公司在平江县伍市镇桥墩村15组麻坡里矿点的采矿权,并协议该矿点的运输权归桥墩村15组村民所有,但被告人李某某、李其昌、李昌志等人仍到该矿点运输矿石,并长期插队拖运矿石,严重影响了其他矿石拖运车辆的利益。2016年5月8日,因不满被告人李某某、李其昌等人在麻坡里矿点新的“小坪”作业面拖运矿石,被害人童某戊、童某丁驾驶自己的货车堵在该采矿点出入口,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驾驶自己的货车倒车将童某戊、童某丁的货车撞坏,并与童某戊、童某丁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其昌、李昌志对童某戊以及前来劝架的向前实施殴打。事后,童某丁的车辆修理花费了1000余元,童某戊的车辆修理花费了3800余元,为了帮助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李玉七支付了童某戊、童某丁每人1000余元的车辆修理费。
8、2015年、2016年前后,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给童某丙,叫其到中家桥村向某丁家,童某丙赶到向某丁家中,被告人李某某无故拿椅子殴打童某丙,造成其右手小臂受伤。事后,被告人李某某父亲李玉四赔偿了童某丙400元,童某丙没有再追究其责任。
9、2016年5月23日下午,李其昌、李稀奇、赵某乙、丁某某等人在平江县**镇居委会“汉草古方”化妆品店内以“三公”的方式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李其昌与丁某某因赌博金额的支付问题发生口角,随即发生肢体冲突,李其昌被丁某某打中眉骨出血,李其昌遂伙同李稀奇、赵某乙对丁某某进行殴打,赵某乙也将丁某某眼角用拳头打出血,期间李其昌还从隔壁的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要砍人,被李稀奇和赵某乙阻止,之后李其昌打电话叫来了被告人李某某、童某乙,为发泄不满,李其昌与赵某乙等人将丁某某架上李稀奇驾驶的丰田越野车,丁某某反抗并用脚抵住车架不上车,被告人李某某拿一把U型锁威胁如果不上车就打断丁某某的腿,丁某某不敢反抗被带上了车,上车后李其昌手拿一把一米长的长刀与赵某乙将丁某某夹坐在李稀奇驾驶的丰田车后排,由李稀奇驾车将丁某某带至平江县**镇**村**处,在梨园,李其昌将长刀插在地上要丁某某下跪,并与被告人李某某、李稀奇、童某乙、赵某乙一起殴打了丁某某,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丁某某报案,为了帮助被告人李某某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李玉七通过他人找到丁某某做工作,后丁某某向派出所出具说明表明不追究责任。
10、2019年3月28日,童某戊与位于平江县伍市镇境内的吉祥矿点(未办理采矿手续)达成麻石购销协议,并支付了10万元货款,准备从矿点拉麻石。得知消息的李其昌以麻石必须销售给自己为由阻止该矿点发货,童某戊因此与李其昌发生口角,并发生推搡。李其昌随后电话叫来了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丙、李某甲、童某乙等人,并再次与童某戊发生肢体冲突,李其昌伙同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丙、李某甲将童某戊按到地上,用拳脚对其进行殴打,后被围观群众扯开。但不久双方又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某拿着铁棍和“砌刀”与童某戊拿着菜刀相互对峙,再次被群众拦住并将双方的铁棍、刀具夺下。
案发后,被害人童某戊哥哥童某乙到伍市派出所报案,在接受民警询问时,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威胁童某乙,并于半个小时后至伍市派出所办公室质问童某乙,被民警当场控制。
(二)聚众斗殴罪
2014年05月27日,伍市镇人赵某丁与赵某乙、李某戊等人到童家塅村童某戊家讨要童某戊多年前欠李某戊的“码钱”,因言语不合,赵某乙持水果刀划伤童某戊。赵某丁等人驾车离开时,与赶来的李某乙(童某戊曾托人请李某乙出面协调)发生口角,李某乙怪赵某丁没有给其面子,扬言要李玉七搞死赵某丁。当晚9时,喝酒后的赵某丁去李玉七家中找李玉七“麻烦”,刚好练某某开车送李玉七回家。李玉七被赵某丁持水果刀追赶,后逃走。赵某丁随后被其朋友伏某某带到汨罗市大众北路“极品龙虾”与朋友李某乙一起吃宵夜。逃走后的李玉七与妻子朱某某叫来兄弟、侄子商议,同时练某某驾车尾随赵某丁到了该夜宵店并电话告知了李玉七。李玉七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和李其昌、李某丙、李昌志携带刀具驾车赶至该夜宵店。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丙、李昌志持刀控制赵某丁在场的朋友让其不动,李玉七指使李其昌持刀将被害人赵某丁砍伤。经鉴定,赵某丁伤势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玉七赔偿了被害人赵某丁26万余元,取得了赵某丁的谅解。
(三)故意伤害罪
1、汨罗人江某某原来在伍市镇其他麻石矿点从事石块运输工作,而位于平江县伍市镇桥墩村麻坡里矿点平时都是当地15组村民负责运输。2015年1月7日,被害人江某某驾驶自己的货车与司机章某某强行要到矿点运输石块。石场负责装车的向某丁不肯,江某某上前打了向某丁一拳,在场的李稀奇出来将江某某推倒。被告人李某某与李其昌也围上来一起殴打江某某。江某某见势不妙叫章某某从自己驾驶的皮卡车内拿出两把砍刀。江某某持刀用刀背打了李其昌一下,李其昌赶紧跑开并从地上捡了一根钢筋。被告人李某某也从矿点内拿了一把菜刀,双方又发生斗殴。此时,伍市派出所民警周某乙带领两名协警接报警到达现场。江某某、章某某看到警车后赶紧将自己手中的砍刀丢弃。被告人李某某持菜刀与李其昌、李稀奇分别持钢筋趁机追赶并殴打了江某某并将其眼部打伤。经鉴定江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为了帮助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李玉七通过他人找到江某某做工作,并赔偿了江某某30.5万元,取得了江某某的谅解。
2、2018年8月26日,岳阳县人刘某某因同事王某乙岳母过世来到平江县伍市镇童家段村帮忙接待客人,刘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妻子黄某甲经营的饭店吃饭时,为了方便联系加了黄某甲的微信好友。吃完晚饭后刘某某微信联系黄某甲,黄某甲的手机刚好在被告人李某某手中。被告人李某某误认为两人有暧昧关系,用微信将刘某某约出,并持菜刀胁迫刘某某蹲在地下质问其与黄某甲是否有奸情。之后王某乙与同事冯某某、冯龙因多次打刘某某电话都被挂断担心出事,驾车出来寻找,发现李某某正持刀胁迫刘某某,三人上前解释。被告人李某某不听,并持菜刀先后在冯某某、刘某某背部砍了几刀。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李某某及其家属赔偿了二被害人30万元,二被害人未追究其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出警经过、麻石矿山转让合同、修理车辆记账簿、银行交易明细、调解协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病历记录、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住院单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李某乙、成某某、童某甲、童某乙、徐某某、向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乙、赵某丁、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犯李其昌、李昌志、李玉七、李某丙、练某某、童某乙等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李玉七、李其昌为首纠集李稀奇、李某丙、李昌志、练某某、童某乙等人,以李玉七家族势力为纽带,在平江县伍市镇周边称王称霸、无事生非,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在公共场所结伙持械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组织、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本案部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第一笔寻衅滋事罪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且在2018年12月27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烽
检察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3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