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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行医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非法行医,2013年12月17日被原三台县卫生局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5年7月1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非法行医,2018年8月27日被原三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没收违法所得七百元和诊疗用品、罚款人民币八万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9年9月1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7日、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二次后,再次于2019年5月至7月期间在三台县潼川镇武昌馆内非法行医,2019年7月12日被三台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舒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6.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朋明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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