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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19〕18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行至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房屋外,趁被害人刘某某家中无人之际,进入该栋房屋二楼一间卧室内,将刘某某放于床垫下的2200元现金盗走。

2.2019年8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行至资阳市雁江区**镇**街**号房屋外,趁被害人廖某某家中无人,翻越大门进入院坝内。在廖某某家中寻找财物未果后,翻越大门离开。

3.2019年8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行至资阳市雁江区**镇**街**号房屋外,趁被害人梅某某家中无人,在一楼楼梯间内盗取房门钥匙后打开一楼堂屋大门准备实施盗窃,被回家的梅某某挡获并报警,未窃取到财物。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被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现场辨认等笔录;3.被害人刘某某、梅某某、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丽娜

2019年12月1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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