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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骗购外汇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3********,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许昌**有限公司员工,住许昌市建安区**路*号楼*(户籍所在地: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因涉嫌骗购外汇犯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9年12月1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李某同意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以来,丁某伙同刘某甲、刘某乙(三人均已判决)预谋后共同出资,使用他人提供的多张银行卡或者身边亲戚朋友在许昌市建设银行魏文路支行开立的银行卡,使用卡主身份,虚构个人因私外出旅游的事实,通过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购买外汇并转至香港,后在香港地下黑市兑换成人民币后,从中获取经济利益。2018年元月份,被告人李某出资加入该团伙,由丁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具体实施骗购外汇行为,李某从中获取15%的利润分成。经调查,2018年1月份至3月份李某参与共同骗购外汇期间,该团伙共计骗购外汇折合美元295万美元。

案发后,李某家属代李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共四万元人民币。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魏都区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丁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虚构的因私外出旅游为由,冒用他人名义骗购外汇,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购外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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