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初中毕业,无业,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刑十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中专毕业,无业,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解放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小学毕业,无业,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高*、鲁*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至2020年1月17日,信*(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李*、赵*(另案处理)抽头、调钱,雇佣被告人高*、陶*(另案处理)放风,先后两次在新野县北关陶庄居民陶*家、两次新野县朝阳路居民被告人鲁**家、三次新野县大桥路居民赵**家、九次新野县北关居民雷**家、三次新野县北关居民孙**家、四次新野县西环路西乱庄居民赵*家、两次新野县西环路**饭店、三次新野县城发淯溪居小区**、两次新野县东环路一废弃电子厂房内、四次华纺宾馆**、十次倾城芸舍宾馆**十一处场地,开设赌场四十余次,多次组织郭宁*、刘*、曹*、乔*、刘*、闫*、马**、喻**、邱**、马*、高*、马*等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员下注的赌资每局最低50元、最高600元,信*等人开设赌场期间通过抽头一共非法渔利20余万元,其中约15万元用于赌场工人工资、赌场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高*、鲁*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高*、鲁**均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清
吴增卓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高*、鲁**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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