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非法行医案)_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筋骨养护店进行诊疗活动,给被害人郇某某开具中医药方,并从临沂市**区**集贸市场的李某乙处购买朱参砂,让郇某某服用。2019年11月6日7时许,郇某某在其家中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郇某某心血及胃内容物均检出汞元素,含量分别为8.30ng/ml、11.0ng/ml;郇某某应系汞中毒死亡,不当的诊疗操作应为郇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等书证;证人曹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乃如

王  健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