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4********,彝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镇**村**组。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两三年前,被告人李某甲在拆除自家老房子时,发现老人留下的火药枪配件,即组装成一支火帽枪,存放于景谷县**镇**村**组**家中。平时上山看牛防老熊等。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送检编号为2020-JC-0106-02的检材为火帽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2、2019年年初,被告人李某甲从景谷县城购买一个射钉器和一截空心钢管,回家后用其弟李某乙(另案处理)的电焊机焊接成射钉枪,存放于景谷县**镇**村**组**家中。平时上山看牛防老熊等。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送检编号为2020-JC-0106-01的疑似射钉枪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李某甲非法持有的枪支等物的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枪支及黑火药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物品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华
助理检察官:康若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两册、起诉书八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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