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被告人李**,外号“猫五”,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8月2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9日、2015年7月21日、2017年11月3日分别被邵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东县**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左右一天下午,被告人李**在邵东城区**道**房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乙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粒及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小包。
2019年9月1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在邵东县城区华电新苑侧面居民楼*号房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乙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及甲基苯丙胺1小包。
2019年9月15日中午,被告人李**在邵东县华电新苑侧面居民楼*号租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及甲基苯丙胺1小包。
2019年9月15日上午,吸毒人员童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购买毒品,后童某某微信转给被告人李**1600元,被告人李**在邵东市**居民楼下卖给童某某甲基苯丙胺5克。
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被告人李雄志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在被告人李**要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情况下,先后于2019年9月15日中午13时许、9月15日下午16时许,9月16日上午8时许,用微信联系“晨光”(未查明身份),分三次以3000元共购买1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被告人李**用于贩卖。
2019年9月16日中午13时许,邵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李**,从其右裤袋查获其尚未卖出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1粒,经称重净重1.96克。尔后,民警在其位于邵东县华电新苑侧面*食府旁边一民房*房卧室床头柜抽屉内查获用无色塑料纸装好净重为3.89克的毒品海洛因(俗称“白粉”)一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转帐交易记录、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唐某某、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雄志、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共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雄志、李某甲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讯问同步录音光碟光碟3张。
3.证人名单:李某乙、唐某某、童某某;鉴定人名单:田**、周**、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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