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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镇**路**号**,暂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出租房。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购毒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通过微信、电话联系买卖毒品,约定毒品种类、数量及价格,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预付毒资500元。

当日18时许,李某甲来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松茂大厦夜夜夜酒店2108房间,将白色卫生纸包裹的2小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红色片剂,每小袋各装有10颗,净重合计分别为0.95克、0.95克,称量编号为1、2)交给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余下毒资800元。交易完毕后,二人被民警抓获。

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下,民警在购毒人张某某右手中查获上述涉案毒品;从李某甲处查获用于毒品交易的金色苹果6s手机1部。民警对上述涉案物品当场进行分别封存、扣押。

经称量及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毒品净重共计1.90克,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涉案毒品、手机;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相关人员常住人口信息、称量天平秤检定合格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乙询问笔录;4.被告人李某甲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现场检查、封存、扣押、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指认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封存、扣押、称量、取样及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9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洁

检察官助理:严金容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3.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4.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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