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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性别:**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4**********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27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购买苗族蛊药的名义骗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现金7000元。案发后,所骗赃款已被李某甲挥霍完毕,李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织金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织金县关爱医院健康体检表,织金县看守所不予收押意见书等;2.证人马某某、姜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身份核实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坤

检察官助理:龚治国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贵州省织金县**镇**村**房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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