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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21964********,满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号楼*单元**室,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伪造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通过阿巴嗄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财务副总李某乙诈骗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货款298826元;2017年1月18日之后,李某某明知自己在承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和滦平某某有限公司结算货款的授权已经被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公证解除,依然从承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骗取货款共计3067645.84元,从滦平某某有限公司骗取货款共计1726400元。2017年4月21日之后,李某某明知自己在宽城县某某有限公司结算货款的授权已过期,依然从该公司骗取货款共计9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照片、催款函、解除合同通知书、发票、销售货物清单、印章缴销变更证明、印章刻制备案入网证明、工业品买卖合同、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张某某签字、转账记录、京*****资料、大众迈腾资料、冀*****资料、公证书、发票及合同、银行账户信息及银行流水、授权委托书、收款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2.证人韩某某、李某乙、林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王某某辨认李某甲的笔录、张某某辨认李某甲的笔录、李某乙辨认李某甲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公司印章,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立勇

2020年1月20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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