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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霍州市**居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霍州煤电集团**煤矿****队职工。因涉嫌诈骗罪,经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决定,2019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被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采取手机微信联系方式,以卖支付宝倒刷教程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588元。

2.2019年5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采取手机微信联系方式,以卖苹果ID充值卡为名,骗取被害人涂某某380元。

3.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采取手机微信联系方式,以卖苹果ID充值卡为名,骗取被害人叶某某380元。

4.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采取手机微信联系方式,以卖苹果ID充值卡为名,骗取被害人吴某某750元。

5.2019年5月58日,被告人李某甲采取手机微信联系方式,以卖苹果ID充值卡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750元。 

6.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采取手机微信联系方式,以卖苹果ID充值卡为名,骗取被害人“某哥哥”(微信名)380元。

7.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采取手机微信联系方式,以卖苹果ID充值卡为名,骗取被害人“默某”(微信名)380元。

8.2019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采取手机微信联系方式,以卖苹果ID充值卡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微信名)300元。

9.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采取手机微信联系方式,以“0元撸2000元教程”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400元。后因杨某不能完成教程操作,李某甲骗取杨亮信任后,杨某给李某甲提供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2019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霍州市北矿区**超市分两笔从杨某的支付宝账号支付共1250元购买香烟5条,后李某甲将该5条香烟销卖。

现赃款已全部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及发还清单;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 3.被害人张某某、涂某某、叶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平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霍州市**居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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