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经人推荐加入郑州“山楂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成为该组织会员。该组织要求会员购买“2697”公元前山楂红酒获得入门资格,宣称通过静态返利和动态返利方式获取返利和提成。
2018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经人推荐加入“网红世家”,注册成为该组织会员。该组织要求会员购买“网红世家富勒烯产品”获得入门资格,宣称通过直推奖、见点奖等方式获取收益。
被告人李某甲加入该二组织之后,积极宣传并发展下线,下线会员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经鉴定,李某甲在“三楂红”组织结构中,下线层数为12层,下线会员数为91,根据18位身份证号和姓名排重后的下线数为57;李某甲在“网红世家”组织结构中,下线层数为4层,下线会员数为40。
2018年12月7日,李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甲在整个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亚军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其中1卷183页、2卷65页、3卷72页、4卷65页、5卷308页、6卷41页,随卷移送光盘2张,随卷移送司法鉴定意见书1 册,单页材料9页,层级图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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