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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吉林省磐石市人,住磐石市**镇**街**。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3月14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 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1日被吉林市铁路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9日被长春市铁路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哈尔滨市铁路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5日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磐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上午,在磐石市**镇**村**屯某某某家,被告人李某甲趁无人撬窗进入室内,将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玉石手镯一个、金镶玉吊坠项链一条等物品盗走后销赃,经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的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6960元。

另查明,2020年10月16日下午15时许,在磐石市**镇**村**屯宋某某家,被告人李某甲趁无人将后窗户锁破坏后进入室内,将衣柜内的金项链一条、金戒子两枚、金手链一条、金手镯一只等物品盗走后销赃,经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的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30790元。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黄金戒指二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手镯一个。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3.刑事判决书;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5.营业执照、特种行业备案登记表;6.回收首饰登记照片、微信收款记录;7.搜查证、搜查笔录;8.监控视频截图;9.情况说明。

三、证人证言:

证人于某某黄某某李某乙关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宋某某尹某甲尹某乙某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磐石市公安局讯问被告人李某甲的录音录像光盘五张。

六、辨认笔录

1.被害人尹某甲辨认被盗金首饰的笔录及照片;2.被害人尹某乙辨认被盗金首饰的笔录及照片;3.被害人某某某辨认被盗首饰的笔录及照片。

七、视听资料

  被害人某某某家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六张;

3.涉案款物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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