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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告人李某甲曾于2001年7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3年3月25日刑满释放;曾于2016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6年9月16日刑满释放曾于2018年5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7月8日刑满释放曾于2019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20年3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27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缺钱购买毒品,随后窜至廉江市中环四路大贺村58号集资楼一楼车库处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被盗的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黄某某。经鉴定,被盗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7元。

二、2020年7月27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又窜至廉江市新风北路西十一横巷24号门口对面处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力帆牌摩托车盗走。后被盗的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已发还给罗某某。经鉴定,被盗的黑色力帆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视听资料;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方进贤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特殊监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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