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8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罗某某(已判决)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公交总站,扒窃朱某某(男,29岁,湖南省人)vivo X7手机一部,后被查获。经鉴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
2、2018年1月4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公交站,扒窃李某乙(女,33岁,河南省人)小米牌MI5S PLUS型(128G)手机一部,后被查获。经鉴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扣押笔录、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樊某某、李某丙、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具有累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洪 磊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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