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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77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3********,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大道**号附****号。2002年6月25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2年10月8日因盗窃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2月因盗窃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2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9日、2018年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8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罗某某(已判决)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公交总站,扒窃朱某某(男,29岁,湖南省人)vivo X7手机一部,后被查获。经鉴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

2、2018年1月4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公交站,扒窃李某乙(女,33岁,河南省人)小米牌MI5S PLUS型(128G)手机一部,后被查获。经鉴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扣押笔录、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樊某某、李某丙、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具有累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洪 磊

2018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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