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山东省人,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乡**村**街**号,曾因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于2017年4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院东侧,盗窃李某乙(男,32岁)长安牌面包车1辆(车牌号京P25550)、车内衣物13包。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4500元。
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照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吉鹏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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