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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5年8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翻墙进入凤台县**镇**村**队余某某家,盗窃现金26710元。

2、2019年8月14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其黑色大众轿车(车牌号:苏E*****)来到凤台县**乡**村**庄,发现常某某家中无人,随将常某某家已上锁的老式木门左侧拖起钻进屋内,盗窃黄金戒指(重7.28克)一枚及现金900元。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810元。案发后,黄金戒指被追回,李某甲亲属赔偿常某某900元现金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李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常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凤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盗窃金额3042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1120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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