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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滥用职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重庆市**监狱二监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号(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被重庆市**监狱招录为监狱民警。2013年8月至2018年7月,李某甲在该监狱二监区担任**,负责对罪犯的直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组织民警对罪犯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开展生产劳动等,其中包含组织落实分队犯情分析、安全排查、罪犯行为规范、违规处理、危顽犯包夹、重点人头管理等。2016年至2018年7月,为了自己在监管区上班期间通讯和娱乐方便,李某甲多次违反《监狱法》、《关于加强监狱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重庆市监管局关于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管理的办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将一“金立”牌手机、一“苹果”牌手机、一台IPAD带进八监区监管区使用。

在八监区工作期间的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上述规定,多次滥用其监管罪犯的职权,将自己的手机提供给在八监区服刑的罪犯罗某甲(曾因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嫖宿幼女罪等5个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使用。罗某甲通过电话跟其朋友陈某甲、家人联系购买香烟、食品、日用品,或者联系家人支付李某甲垫资购买香烟、食品、日用品的资金。后李某甲逃避检查,分多次将罗亲友购买或者自己垫资购买的香烟、食品、日用品等带进监管区交付给罗某甲。为防止追查,李某甲要求罗某甲家人将资金经由自己的朋友求某某过账后转给自己。为此,李某甲共获取了罗某甲承诺的、其家人代为转账支付的数千元的好处费。

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被调至上述监狱二监区任**,其职责不变。在此之前的2017年6月,罪犯罗某甲调至二监区服刑。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李某甲仍多次违反上述法律及相关规定,将上述通讯、电子产品带进监管区使用。期间,李某甲违反上述规定,多次滥用其监管罪犯的职权,违规将手机、IPAD提供给在二监区服刑的罪犯赵某某(曾因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7个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罗某甲通话、参与网络赌博,并违规将香烟、食品等违禁物品带给罗某甲。具体事实如下:

一、违规将食品、香烟等违禁物品带入监管区传递给罪犯罗某甲

1.2018年9月,李某甲收取了罗某甲朋友陈某甲交付的10余小包卤菜,并收取了陈某甲表示感谢的“中华”香烟2条。后李某甲分多次将卤菜带进监管区交给罗某甲。

2.同年10月,李某甲再次收取陈某甲交付的10余小包卤菜,并分多次将卤菜带进监管区交给罗某甲。

3.同年10月,李某甲收取了罗某甲弟弟罗某乙的10条“云烟”香烟、2条“中华”香烟。后李某甲违规将其中的9条“云烟”香烟分多次带进监管区交给罗某甲,将 1条“云烟”香烟转送他人,将2条“中华”香烟吸食。

二、违规在监管区将手机提供给罪犯赵某某、罗某甲使用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监管罪犯的职权,在二监区生产区配电房、楼梯间等监控盲区将手机提供给罪犯赵某某、罗某甲拨打电话40余次。

三、违规在监管区提供IPAD给罪犯赵某某、罗某甲用于网络赌博,为赵某某、罗某甲网络赌博提供充值方便

1.2018年8月底,罪犯赵某某在二监区生产区配电房看见李某甲使用IPAD上网娱乐,遂跟李提出使用IPAD上网玩“百家乐”,并承诺每个月支付5000元的好处费。李某甲同意,并和赵某某分别注册了“百家乐”赌博账户。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赵某某多次用李某甲违规提供的电话联系其女友李某乙,先后安排李某乙将38.6万元的赌博资金转进李某甲提供的过账人杨某某的账户。后杨某某则按照李某甲的安排,将其中的约3.5万元充进赵某某的上述赌博账户,将其中的35.1万元转给李某甲,再由李某甲将该35.1万元充进赵某某的上述赌博账户。此外,赵某某还用李某甲违规提供的电话联系**监狱二监区民警金某某(另案处理)转账给李某甲4万元,李某甲同样将该4万元充进了赵某某的上述赌博账户。在赵某某赌博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李某甲还曾用自己的存款、贷款的资金10余万元、赵某某承诺归李某甲所有的赌博充值返利资金约2万元、赵某某支付给李某甲的IPAD使用费5000元,共计约22万元作为借款帮助赵某某充进赵某某赌博的账户。上述李某甲违规为赵某某赌博充值的资金共计60余万元。

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李某甲违规为赵某某提供IPAD,供赵某某在二监区生产区配电房内先后进行百家乐赌博活动20余次,致赵某某将上述充值资金60余万元输光。因赵某某赌博赢回的资金也被循环充值,李某甲实际帮助赵某某赌博充值的资金共计90余万元。

此外,李某甲还违规提供自己IPAD给赵某某查看网络赌球信息。

2.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违规提供IPAD给罪犯罗某甲使用,并先后3次让罗某甲在二监区生产区配电房、二监区生活区民警办公室,登陆自己的上述赌博账号从事赌博活动。期间,罗某甲违规使用李某甲提供的电话,联系民警金某某转款1万元给李某甲,由李某甲向赌博账户充值,供罗某甲赌博使用。

2018年12月9日,在金某某的要求下,赵某某手书了一张欠条,其中包含赵某某欠李某甲22万元的情况。后金某某通过微信照片的方式将该欠条传给了李某甲。2018年12月底,罪犯赵某某和罗某甲被调至福建省莆田监狱服刑。

2019年1月30日,**监狱纪委通知李某甲进行了首次谈话。本次谈话中,李某甲未如实供述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同日,李某甲将其放置在二监区办公室一楼民警装备柜内IPAD一台、“金立”手机一部交给**监狱纪委。2019年4月29日,李某甲退缴了自己的违法所得共计35300元。

2019年9月3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决定对李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立案侦查。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时向侦查机关检举了金某某、陈某乙、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且经查证属实。

2019年10月24日,重庆市**监狱决定给李某甲以开除公职的处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罗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多次滥用其监管罪犯的职权,违规将香烟、食品等违禁品带给罪犯,违规给罪犯提供通讯及电子产品用于通讯及网络赌博,违规为罪犯提供赌博资金充值方便,并通过上述行为谋取私利,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监管秩序,损害了司法机关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检举他人犯罪事实且经查证属实,系坦白、立功,处罚时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小莉

检察官助理:刘 倩

2020年 5月 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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