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5221997********,彝族,农民,初中文化,云南省蒙某市人,住蒙某市**镇**村委会**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蒙某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8月04日22时30分许,杨某某、李某乙等人酒后在蒙某市草坝镇波黑村委会假邑村至波黑村路段的路边,与过往摩托车上的驾驶人李某甲、乘坐人李某丙发生争执,李某甲、李某丙继续向草坝波黑村行驶。杨某某、李某乙驾驶摩托车去追赶,路上双方发生斗殴行为。斗殴中,李某甲用刀砍伤杨某某左腿及左手指后离开现场。经鉴定,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刑事责任。但其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三至六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垚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蒙某家中,电话18314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