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琼海市,务农,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玉磊、黄宏才,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由琼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6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琼海市**镇**村委会**村自己家附近的小卖部内,看到其哥哥李某乙和被害人苏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其哥哥李某乙跑回家拿一条扁担出来。李某甲看到后便抢下扁担,接着用扁担打在被害人苏某某的右手臂、左肩膀和腰上,导致被害人苏某某右手臂处右尺骨下断骨折,左肩膀处红肿和腰上红肿。经鉴定,苏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当日,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出警现场时将被告人李某甲传唤归案。案发后,李某甲已经赔偿苏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扁担(相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人口信息基本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中医院诊断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残疾人证、家庭基本情况等;
3.证人证言:李某乙、史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为老年人,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泓
检察官助理:纪诗媛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
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887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物证扁担现存放在琼海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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