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未检刑诉[201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51132119901120101X,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县**镇**村*组,现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县***镇店***村*组,农民。2011年10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8月15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已另案起诉判决)、李某丙(另案处理)预谋抢劫。次日零时许,三人窜至本市北二环未央宫大白杨西村门楼附近,恰逢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路过,被告人将王某某从车上拉下并压倒在地,抢走被害人身上现金80元、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路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茜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未央区看守所。
2. 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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