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某某**镇**村**屯**组**号,因赌博于2019年12月19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初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凌某某、某某甲(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田某某**镇**村**屯篮球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该赌场由李某甲、凌某某、某某甲等人在赌场中“抽水”渔利。2019年7月26日晚凌某某安排凌某乙、李某乙(二人另案处理)在**村的希望小学路口望风,后将抽水所得分给凌某乙、李某乙每人200元;2019年7月27日晚某某甲安排某某乙(另案处理)在**村希望小学路口望风,凌某某安排黎某某、凌某乙(二人另案处理)在**屯的新建隧道附近望风,赌博结束后,某某甲、凌某某将抽水所得分给某某乙、凌某乙、黎某某每人100元。2019年7月29日晚,该赌场被田某某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赌具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利丽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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