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出生于199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路**号,现住平昌县**镇**路**小区**号楼**楼**号。2018年1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与唐某某在网络上商议在平昌开设赌场。后李某甲租下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16号附5栋1单元负二楼的套房作为赌场。2017年12月20日,唐某某来到平昌县城,李某甲将5万元人民币交予唐某某,作为股金占赌场10%股份。后唐某某提供赌博机“百家乐”、“鱼儿机”、“飞禽走兽”3组20台,并安排卿某某负责协助李某甲安装赌博机、管理赌场资金。李某甲找人安装水、电、气、网络,负责管理赌场,聘请罗某某、林某某提供上、下分,发牌等服务。该赌场经营7日便被平昌县公安局查处。经鉴定,“百家乐”、 “鱼儿机”、“飞禽走兽”均属于国家禁止设置和使用的具有投币、退币及加分、扣分等荧屏计分以大博小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共计20台。
2019年8月29日,李某甲被平昌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赌博机为工具,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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