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8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小嘴”,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9月8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25日,王某甲(已判)伙同金某某(另案)在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山庄、**海鲜楼等地开设“捺六名”赌场,通过安排陶某某(已判)等人在赌场牵热线,安排被告人陈某甲(已判)为赌场管理,招揽葛某某、李某乙、包某某、王某丁等赌博人员在临海市、三门县等地通过微信热线群的方式进行赌博。
陶某某等9只热线通过各自建立的微信赌博群为赌场招揽赌博人员在赌博群内赌博以及安排工作人员为赌博人员提供下注、赌资结算、记账、拍摄视频等并从中牟利。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介绍张某某(已判)为陶某某的热线群记账并帮助陶某某发工资给张某某、提供银行卡给陶某某并为其结算赌资、招揽赌博人员进热线群赌博。被告人李某甲参与时间16天,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90万元左右,个人获利人民币5500元。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账单、现场照片、手机截图、航空进出港及订座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李某戊、李某乙、包某某、王某丁、王某乙、朱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陶某某、李某己、李某丙、张某某、王某甲、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李某丁、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抽头获利达50000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灵光
检察官助理:郭升
2020年5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55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卷外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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