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银川市兴庆区**巷**栋**单元**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8日15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商场**楼小吃城,李某丙(已判决)和他两个朋友(在逃)将被害人徐某甲、程某某、陈某某打伤后,被告人李某甲又赶到现场殴打徐某甲、程某某、陈某某三人。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甲损伤程度轻伤二级,被害人程某某、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伤情照片,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已判决)、李某丁、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8.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单行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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