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怀化市鹤城区**村**组,现住怀化市鹤城区**镇**栋**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2月1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开始,怀化市鹤城区黄金坳镇清水溪社区书记丁某某等人,按照怀化市鹤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文件要求,经黄金坳镇人民政府安排,到黄金坳镇花果园安置小区设置疫情防控监测点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该小区进出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及体温测量等。
被告人李某甲1月份从广州务工返回后,一直居住在位于黄金坳镇花果园安置小区的其父母家中,期间多次进出小区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信息登记。2020年2月11日13时许,当丁某某再次要求被告人李某甲登记其身份信息时,李某甲仍拒不配合,并与丁某某发生口角,李某甲弟弟李某乙听到争吵下楼后与李某甲一同拉扯、推搡丁某某,随后李某甲捡起旁边地上的石块准备砸向丁某某,被其他在场工作人员拦下,后李某甲挥拳击打丁某某头部,并用脚踢打丁某某身体,致丁某某右手食指和小指受伤,妨害其执行公务。经鉴定,丁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丁某某均拨打了报警电话,且在立案后,经公安机关承办人电话通知其主动到黄金坳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会议纪要、值班表、通知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唐某某、刘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措施,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且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国、向晓云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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