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瓦匠,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住江陵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D****7的白色哈佛牌越野车回家,途经江陵县**镇**路段**派出所门口时,被民警现场查处。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凡玲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7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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