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路万源西里小区,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C****6白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出小区西门口时将收费杆撞坏,**小区**赵某某发生冲突。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0mg/100ml。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6月11日23时许在民警处理事故过程中被查获,后被约束酒醒,于2020年6月12日0时30分被传唤至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接受讯问。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现已赔偿物业公司收费杆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呼吸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赔偿协议、收据、被告人与车辆照片、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信息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乙、王某甲、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王某甲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出警视频、吹气、抽血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询、网上比对工作记录、送押人员伤病情况通知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说明、核心人才证明、万源路小区封闭式管理说明、通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依蔚
检察官助理 王伟阳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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