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到平和县小溪镇西大路路段城西菜市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6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机动车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5.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家敬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1)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1) 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1)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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