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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31988********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9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5时47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鲁中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枸杞王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8mg/100ml。随后,民警带领其到济南市**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2019年11月04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8±5.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等;2.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源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386347****。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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