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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镇**村**组。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沿湘阴县玉华乡原S102线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原S102线县袁家铺镇农村商业银行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孙某某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48.564mg/100ml。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湛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玥希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湘阴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案卷材料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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