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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2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楼。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8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凌晨0时33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闽DNF****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我市石花西路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富都广场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送检,被告人李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6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书证;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谦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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