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沿湘阴县玉华乡原S102线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原S102线县袁家铺镇农村商业银行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孙某某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48.564mg/100ml。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湛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玥希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湘阴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案卷材料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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