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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6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住河南省洛阳市**区**村**排**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18日、12月24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甲在管理豫C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C****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期间,明知该两辆车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柴油),为了扩大运输业务范围,李某甲通过联系办假证的小广告上的联系方式,伪造了2本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的道路运输证。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安排驾驶员驾驶豫C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C****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运输液态纯苯,途径丹阳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苯泄露的严重后果。后处警民警在豫CF****罐车上查获了2本伪造的道路运输证。

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晋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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