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7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搭乘妻子贺某某,在**隆回县**镇**村**道时,与被害人李某戊驾驶的沿****县道自北往南行驶的湘******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李某戊驾驶的摩托车又与李某乙驾驶的沿**县道自南往北行驶的湘******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李某戊当场死亡、贺某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戊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71000元,取得了李某戊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结果、领据、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类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光盘二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剑锋
检察官助理:肖雨其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7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2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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