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辽K****3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灯塔市S107线257km+550m处,超速行驶,与前方同方向由西向东行驶孙某某骑行的自行车、李某乙骑行的自行车追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某当场死亡、李某乙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的后果。经认定,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到达现场后,李某甲在事故现场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情况说明、车辆登记记录、检验查询记录;
2.证人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蒋宁
王仲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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