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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89********,汉族,大学文化,**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经理,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谷县,户籍地住址甘肃省甘谷县**乡**村**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甘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户籍地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以被告人聂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决定并案审查起诉。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8月26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聂某甲作为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公司开展工作需要,于2015年1月9日书面委托被告人李某甲代办八本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并商定每本证书收取人民币12000元,办证过程中,聂某甲应李某甲要求给李某甲提供包括其本人在内的八名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和照片,李某甲接受委托后,通过购买方式给聂某甲、王某甲、李某乙、顾某某、聂某乙、蔡某某、马某某、聂某丙办理了八本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并将上述证书交给了该建筑公司,2015年5月24日,该建筑公司付给李某甲人民币96000元,李某甲从中获利16000元。

2、被告人聂某甲作为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公司开展工作需要,于2016年的一天口头委托被告人李某甲代办六本建筑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商定每本证书收取人民币2500元,办证过程中,聂某甲应李某甲要求给李某甲提供李某丙等六名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和照片,李某甲接受委托后,通过购买方式给李某丙、王某乙、李某丁、白某某、聂某丁、聂某戊办理了六本建筑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将上述证书交给了该建筑公司,2016年12月30日,该建筑公司付给李某甲人民币12000元,李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4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退还被告人聂某甲人民币20万元整。

    2018年11月6日,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甲办理、姓名为聂某甲的证件印章真伪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甲办理的证件中印章系伪造。经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证实,李某甲为该建筑公司办理的证件均为假证。经武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实,2016年9月,武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辖区“八大员”考试工作进行了安排,确定了具体考试方式。每位考生收取42元的考试费用。经甘肃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证实,我省各类高、中、初级职称证书工本费和职称申报及办证所需各类表格工本费不再向专业技术人员收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聂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上列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永红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聂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物证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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