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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贩卖毒品罪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38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06年11月2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抓获并拘留;曾因吸毒于2012年11月1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抓获并送强制戒毒;曾因吸毒于2014年8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抓获并送强制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12年4月2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抓获并拘留;曾因吸毒于2019年5月1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抓获并送强制戒毒;曾因吸毒于2020年5月14日被廉江市公安局抓获并送强制戒毒。被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吸毒人员廖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毒品,双方约定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交易1个毒品海洛因,由被告人李某甲以邮寄的方式将毒品送到指定地点。被告人李某甲收到证人廖某某微信转账的毒资人民币1000元某某,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李某乙处购买了1个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李某乙将装在一个透明封口袋内的毒品送至被告人李某甲住处附近。被告人李某甲从中扣下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将剩余的部分毒品分装在两个透明封口袋里,并塞入一个充电器内。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吴川市**镇**快递点处通过顺丰快递将藏有毒品的充电器邮寄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区**村**栋。涉案包裹由公安机关在宝安区**村**栋**楼**顺丰快递派送点被查获并从包裹内的充电器内提取两包白色颗粒状固体(经称重,白色固体粉末共净重0.63克)。经鉴定,缴获的两包白色颗粒状固体中检出海洛因。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将证人廖某某的微信推送给被告人李某乙,并告诉被告人李某乙可向证人廖某某贩卖毒品,从中获利后可提供部分毒品为其蹭吸。证人廖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乙,双方约定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交易一个毒品海洛因,证人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相应款项。被告人李某乙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猪仔”(具体情况不详)购买了1个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李某乙从中扣下部分毒品吸食,后将装有剩余部分毒品的封口袋塞入一个充电器内。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乙前往吴川市**镇**快递点通过顺丰快递将藏有毒品海洛因的充电器连同一件童装及两个玩具于邮寄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公寓自提柜。涉案包裹由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公寓丰巢自提柜内凭证人廖某某提供的取件码进行扣押,并从包裹内的充电器处提取一包白色块状固体(经称重,白色固体粉末共净重0.87克)。经鉴定,缴获的白色块状固体中检出海洛因。2020年7月24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广东省化州市良光镇**村**号被抓获归案,2020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在广东省吴川市**镇**路**号**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毒品已全部送检,作案工具暂扣押于镇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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