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山东省德州市人,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7********,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山东省荣成市人,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荣成市人,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4日至10月15日期间,汪某某、李某丙(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在越南岘港一栋四层楼的宾馆内,建立了名为“百**”的微信赌博群,并将该群连接越南“皇**”赌场平台以“百家乐”的赌博方式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开设网络赌场。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冯某某等人受雇于汪某某等人在赌场上从事财务、客服等工作,每月工资约人民币10000元。李某甲工作约一个月后离开。
经鉴定,“百**”网络赌博群在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10月15日共吸收赌资人民币60418763.70元。其中,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6月15日吸收赌资人民币1434909.79元。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南站派出所投案。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乙主动到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南站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一组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同时,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冯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丽
2019年12月25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南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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